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8)内2221民初694号

迟勇与邵广福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4-16
公开日期
2018-05-29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迟勇,邵广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8)内2221民初694号原告迟勇,男,1979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个体。被告邵广福,男,1965年4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

原告迟勇与被告邵广福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23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迟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邵广福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迟勇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偿还欠款18847元,利息5000元,合计23847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4月份被告从我处赊购化肥欠款18847元,后经我催要被告于2016年12月9日出具欠据一枚,到期被告未履行还款义务,经我多次催要未果,故现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偿还欠款18847元,利息5000元,合计23847元,并要求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被告邵广福未作答辩。原告迟勇当庭提交由被告邵广福出具的欠据一枚,用以证明被告邵广福从原告迟勇处赊购化肥欠款至今未偿还的事实。被告邵广福未质证,亦未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自愿放弃答辩和质证权利。故本院对原告迟勇提交的上述证据予以采信。

经审理查明,原告迟勇主张的事实与

本院查明的事实一致,故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邵广福从原告迟勇赊购化肥欠款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故本院对原告迟勇要求被告邵广福偿还欠款18847元的诉讼请求的请求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但原告迟勇主张要求被告给付5000元利息的诉讼请求,因原、被告未约定利息,可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逾期还款之日起按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邵广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迟勇欠款18847元,并从2018年1月23日开始年利率按照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

二、驳回原告迟勇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二百七十元,减半收取一百三十五元,由被告邵广福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包海泉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  王 鑫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第六十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第一百三十条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第一百五十九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对价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借贷双方对逾期利息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二)约定了借款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