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内0430民初3009号

王某与孙某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敖汉旗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4-15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当事人
王某,孙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敖汉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30民初3009号

原告:王某,男,1969年4月16日出生,农民。

被告:孙某,男,63岁,汉族,农民,住址同上。

原告王某与被告孙某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3日立案。

原告王某于2017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6元,减半收取118元,由原告王某负担。

审判员  袁文广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  付 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