敖汉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30民初3009号
原告:王某,男,1969年4月16日出生,农民。
被告:孙某,男,63岁,汉族,农民,住址同上。
原告王某与被告孙某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3日立案。
原告王某于2017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6元,减半收取118元,由原告王某负担。
审判员 袁文广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 付 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