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03民初3408号
原告:杨玉伶,女,1963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天津市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明明,天津宇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市大方世纪商贸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福建路福盛花园9号楼底商6。
法定代表人:居文广,总经理。本院于2017年3月16日受理原告杨玉伶与被告天津市大方世纪商贸发展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认为,本案应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马起泉
审判员 蔡荣华
审判员 李振东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 陈君怡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