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112民初3809号
原告:王某,男,汉族,1975年2月26日出生,身份证登记住址: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建安,男,汉族,1944年3月26日出生,身份证登记住址: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系原告父亲,一般授权代理。
被告:民族法律服务所。主任:普文华。住所: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兴苑路1071号(西山区法院正对面)。
被告:杨某,男,身份信息不详。
原告王某诉被告杨某、民族法律服务所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立案,原告王某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申请撤回对被告民族法律服务所、杨某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对被告民族法律服务所、杨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原告已预交),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王某负担。
审判员 周永婷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 张宇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