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云0112民初3809号

王某与杨某、民族法律服务所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4-15
公开日期
2017-06-08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诉讼、仲裁、人民调解代理合同纠纷
当事人
王某,民族法律服务所,杨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112民初3809号

原告:王某,男,汉族,1975年2月26日出生,身份证登记住址: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建安,男,汉族,1944年3月26日出生,身份证登记住址: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系原告父亲,一般授权代理。

被告:民族法律服务所。主任:普文华。住所: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兴苑路1071号(西山区法院正对面)。

被告:杨某,男,身份信息不详。

原告王某诉被告杨某、民族法律服务所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立案,原告王某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申请撤回对被告民族法律服务所、杨某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对被告民族法律服务所、杨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原告已预交),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王某负担。

审判员  周永婷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  张宇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