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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582执533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晋江市昌溢鞋材贸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福建省脚王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4-15
公开日期
2017-11-16
所属地区
晋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晋江市昌溢鞋材贸易有限公司,福建省脚王体育用品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582执533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晋江市昌溢鞋材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晋江市。法定代表人林思妹,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福建省脚王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晋江市。法定代表人林远平,该公司执行董事。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晋江市昌溢鞋材贸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福建省脚王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货款444550元及利息,本院于2016年11月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及财产申报通知书,限其在规定的期限内自动履行义务,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本院向各大商业银行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情况,查无足额存款可供执行,其账户已被冻结。本院依法向晋江市国土资源局、晋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等情况,均查无登记信息。此外,本院已将福建省脚王体育用品有限公司纳入最高人民法院执行网公布的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陈文卿执行员  杨白兰执行员  林焕荣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  庄晖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