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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川执字第380号

任保成、淄博川星纸业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4-15
公开日期
2017-05-25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任保成,淄博川星纸业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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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川执字第380号申请执行人任保成,男,1968年7月3日出生,现住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被执行人淄博川星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川区双杨镇袁家村。

法定代表人:袁帅,总经理。申请执行人任保成与被执行人淄博川星纸业有限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淄川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川劳人仲案字(2014)第900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淄博川星纸业有限公司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执行人陆涛涛于2015年1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觉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该案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淄川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川劳人仲案字(2014)第900号仲裁裁决书的内容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武建强

审 判 员  吕俊杰助理

审判员  王成志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张 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