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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民申2373号

刘云宏与吴金蔚民间借贷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4-15
公开日期
2017-11-25
所属地区
江苏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刘云宏,吴金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民申2373号再审

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刘云宏。

委托诉讼代理人:昌盛,江苏安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吴金蔚。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静,上海君然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刘云宏因与被申请人吴金蔚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扬民终字第013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刘云宏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提审;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张戎亚

审判员  罗荣辉

审判员  左其洋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  李 鑫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