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民申2373号再审
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刘云宏。
委托诉讼代理人:昌盛,江苏安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吴金蔚。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静,上海君然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刘云宏因与被申请人吴金蔚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扬民终字第013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刘云宏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提审;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张戎亚
审判员 罗荣辉
审判员 左其洋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 李 鑫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