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16民初6355号
原告:西北政法大学。
法定代表人:贾宇,该校校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雷金平,陕西权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义光,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景科,陕西锦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煊,陕西锦园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北政法大学与被告陕西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恢复原状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15日向我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西北政法大学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50元。
审 判 员 种郁花
代理
审判员 杨少领
人民陪审员 李 娜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高 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