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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10执2100号之一

杭州吉马食品有限公司、杭州京浙餐饮娱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4-1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杭州吉马食品有限公司,杭州京浙餐饮娱乐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110执210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杭州吉马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杭州余杭经济技术开发区临平大道633号三号楼一楼6室。

法定代表人:陶冠荣,总经理。被执行人杭州京浙餐饮娱乐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南苑街道南大街326号3幢1-2层。

法定代表人:卢小平,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杭州吉马食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杭州京浙餐饮娱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执行截止2017年4月15日,被执行人杭州京浙餐饮娱乐有限公司尚欠申请执行人杭州吉马食品有限公司货款809844元、推广费112250元及相应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申请执行人杭州吉马食品有限公司以已与被执行人杭州京浙餐饮娱乐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的申请。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7)浙0110执210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周曹辉

人民陪审员  唐少鹏

人民陪审员  洪立梅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陆海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