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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2201执1564号

陈七斤与王永霞、王永军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兰浩特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4-15
公开日期
2017-12-06
所属地区
乌兰浩特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陈七斤,王永霞,王永军

裁判文书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内蒙古自治区乌兰浩特市人民法院p t ; ” > 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2201执1564号申请执行人陈七斤,男,1962年7月27日出生,蒙古族,住所地乌兰浩特市。被执行人王永霞,女,1965年6月5日出生,蒙古族,住所地乌兰浩特市。被执行人王永军,男,1967年9月19日出生,蒙古族,住所地白城市。本院在执行陈七斤与王永霞、王永军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询被执行人王永霞、王永军存款、房产、车辆,无财产可供执行,被执行人王永霞、王永军暂无履行能力。现申请执行人陈七斤未受偿金额为20500.0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范煜

审判员包苏日

审判员王媛媛

二0一七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赵青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