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内蒙古自治区乌兰浩特市人民法院p t ; ” > 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2201执1564号申请执行人陈七斤,男,1962年7月27日出生,蒙古族,住所地乌兰浩特市。被执行人王永霞,女,1965年6月5日出生,蒙古族,住所地乌兰浩特市。被执行人王永军,男,1967年9月19日出生,蒙古族,住所地白城市。本院在执行陈七斤与王永霞、王永军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询被执行人王永霞、王永军存款、房产、车辆,无财产可供执行,被执行人王永霞、王永军暂无履行能力。现申请执行人陈七斤未受偿金额为20500.0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范煜
审判员包苏日
审判员王媛媛
二0一七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赵青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