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12执841-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沣渭新区支行。被执行人潘长位,男,1975年10月20日生。被执行人陕西华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沣渭新区支行与潘长位、陕西华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沣渭新区支行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未民初字第0478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2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的标的为508100.03元及逾期利息,本院依法受理。执行中,我院已执行回案款及逾期利息共计527519元,但申请执行人向我院举证经与被执行人对帐后被执行人应支付其520413.14院,现将案款520143.14院发还给申请执行人,剩余的7105.46元退还给被执行人陕西华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案执行费7481元被执行人陕西华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已交纳。本案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未民初字第04780号民事判决书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占宏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 郑 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