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黑0281民初1361号

王厚金刘凤中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讷河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4-15
公开日期
2017-06-19
所属地区
讷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王厚金,刘凤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原文数据中有部分字符已损坏,显示为“�”。本站不对损坏字符作推测修改,请以法院公开的原始文书为准。

黑龙江省讷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281民初1361号原告王厚金,男,1976年7月8日出生,汉族,个体,住讷河市。被告刘凤中,男,出生日期不详,汉族,农民,住讷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厚金诉被告刘凤中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王厚金于2017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判决如下:准予原告王厚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林镇海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 沙  晓  旭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