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讷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281民初1361号原告王厚金,男,1976年7月8日出生,汉族,个体,住讷河市。被告刘凤中,男,出生日期不详,汉族,农民,住讷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厚金诉被告刘凤中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王厚金于2017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判决如下:准予原告王厚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林镇海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 沙 晓 旭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