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924民初564号
原告:邱国英,女,1970年7月29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射阳县。
被告:韦民,男,1963年10月17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射阳县。
原告邱国英与被告韦民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邱国英、被告韦民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邱国英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依法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医药费1833元,误工费1500元,因伤后风雨天胸部不舒服所带来的精神损失费1000元,交通费100元,合计4433元;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5年10月9日下午,我父母建房,我带瓦工拉线,韦民到现场阻止,把线拉断,拔掉木桩,并殴打我父母,还带多人到现场帮凶,我见状报警后,韦民随即对我胸部一拳,致我胸部右侧第2肋骨骨折。韦民寻衅滋事、殴打原告,请求法院查明事实,支持原告诉讼请求。韦民辩称,拔桩是事实,但我没有打邱国英,是他们家人打我们的。邱国英怎么受伤的我也不清楚。相反,这次冲突后,经派出所和村里协调,邱国英家向我写了承诺书,还给了我500元。本院
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10月9日14时许,邱国英家和韦民家因建房发生冲突。后邱国英于2015年10月9日至2015年10月21日期间,在临海中心卫生院和射阳县人民医院治疗,花去医药费合计1834.16元(其中挂号费用为12.2元,做4次CT检查费用为1687元,药费134.96元)。2015年10月24日,经临海派出所和八大家居委会多次协调,由吕胜祥书写,邱国英及其父亲邱定林签字向韦民出具承诺书一份,载明:“为解决与韦家矛盾,本人承诺:第一条以韦明(民)南檐墙向南3.07米砌墙,第二条房屋屋檐高度不超过3.05米,第三条不允许加二层,以上承诺,绝不反悔,否则一切后果自负。承诺人:邱国英、邱XX;见证人:李XX、石XX。2015.10.24”,同时,韦民经调解得到500元款项,上述纠纷调解结束。本院对邱国英提出的证人李某做了调查笔录,其陈述“当时我给邱家建房子,我看到他们家(和韦家)冲突有两次,10月8日下午韦民不在家,我们放线后,韦民老婆出来阻止的。10月9日下午我们又去邱家放线,韦民和他老婆又过来阻止,韦民拔的桩。邱国英父亲就推了韦民,韦民又跑到另一边拔桩,后来老邱看阻止不了,就拿着木桩打韦民,韦民没有还手”,“邱国英和韦民没有打,是韦民的老婆和邱国英的妈妈和邱国英互相拉扯。后来应该是邱国英报的警,警察和村干部就去给他们调解了”,“具体怎么调解我不知道,反正调解完以后应该是达成协议了,然后我就继续给邱家起房子”。对韦民提交的承诺书,本院先后向时任临海派出所联防队长李XX、八大家居委会民调主任石XX、八大家居委会党支部书记吕XX做了谈话笔录,具体陈述如下:李文俊陈述“(邱国英、韦民)打架时我不知道,但村里调解我知道。村里没调解成,他们又来派出所调解,后来我们多次做工作,通过村里出500元给韦民,然后邱家写了承诺书,化解了这次矛盾,打架也互相不再追究”。石文才陈述“这个承诺书是吕书记写的。当时邱国英父女、韦民都在场,我和李XX是见证人,当时通过派出所调解,村里给了韦家500元,邱家在承诺书上签字,而且当时邱家并没有提到伤。这个承诺书签过后,韦民不再阻拦邱家建房子,打架也算了结”。吕胜祥述称“这个承诺书是我写的。当时派出所和村里一起给他们两家调解的。村里调解未成,再通过派出所做工作相互协调后,双方就(2015年10月9日)这次纠纷达成了这个承诺书。因邱家不会写,派出所让我们村里写。(村里)也通过派出所给了韦民500元药费,相当于这件事情就了结了。”以上事实,有当事人的庭审陈述、邱国英医疗费票据、承诺书、本院调查笔录等证据在卷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公民的健康权受法律保护。邱国英、韦民两家2015年10月9日因建房发生冲突,在邱国英检查治疗后,经所在居委会、派出所多次调解,纠纷得以解决。韦民得到500元,邱国英向韦民出具承诺书,邱国英家继续建房。且参与调解的相关人员均认可邱国英在承诺书上签字和韦民得到500元后,因此次冲突引起的纠纷业已化解。现邱国英再以其在冲突中受伤为由诉至本院,于法无据。又,邱国英提交的证人李某在本院调查时明确韦民和邱国英两人在事发当时并没有直接肢体冲突,邱国英亦未能举证证明其伤情系韦民所致。邱国英要求韦民赔偿损失,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不足,故对邱国英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之规定,
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邱国英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邱国英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代理
审判员 苏乐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姜宇附录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第一百六十二条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符合本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简单的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实行一审终审。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