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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25民初622号

曹某某与孙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4-15
公开日期
2017-05-08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曹某某,孙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25民初622号原告曹某某,男,汉族。被告孙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曹某某诉被告孙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曹某某于2017年4月15日以被告无法找到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曹某某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曹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丁建文

审 判 员  邹艳芳

人民陪审员  屈鹏彪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陈 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