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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112执字67号

康云生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云南中天文化产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4-15
公开日期
2017-07-06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康云生,云南中天文化产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112执字67号

申请执行人:康云生,男,汉族,1972年1月23日出生,昆明市人。

被执行人:云南中天文化产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住所:云南省昆明市新闻路***号。

法定代表人:戴艳梅,任董事长职务。康云生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云南中天文化产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云01民终第2616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我院对云南中天文化产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房管、车辆进行查询,均无财产可供执行,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重新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代理

审判员  司俊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周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