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02刑初290号自诉人焦作解放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白作支行。住所地:焦作市解放区太行西路上白作村南。负责人李法利,行长。委托代理人秦永刚,该行职工。被告人牛某某,男,汉族,1972年5月18日出生。自诉人焦作解放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白作支行以被告人牛某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7年4月11日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受理后,自诉人焦作解放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白作支行自愿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自诉人焦作解放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白作支行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七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自诉人焦作解放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白作支行撤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郑连生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 张 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