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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302执2524号

纪某某与被执行人呼和浩特市宏远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终本裁定书

法院
乌海市海勃湾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4-15
公开日期
2017-12-27
所属地区
乌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纪某某,呼和浩特市宏远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乌海市海勃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302执2524号申请人纪某某。被执行人呼和浩特市宏远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汤某某,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人纪某某与被执行人呼和浩特市宏远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且法人下落不明,故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乌海市海勃湾区人民法院(2016)内03民终7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徐 剑

代理

审判员  任海斌

代理

审判员  杨斌强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赵 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