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河口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682执59号
申请执行人:王辉。
被执行人:付道春。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查询、冻结被执行人付道春的部分银行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吴玉国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 廖文超 微信公众号“”
王辉、付道春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老河口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682执59号
申请执行人:王辉。
被执行人:付道春。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查询、冻结被执行人付道春的部分银行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吴玉国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 廖文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