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321民初1939号
原告:许军,男,1979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怀远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龙光,安徽卞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金月,男,1961年9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
原告许军与被告张金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0日立案。
原告许军于2017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58元,减半收取379元,由原告许军负担。
审判员 杨 升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 邓高昂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