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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321民初1939号

许军与张金月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4-15
公开日期
2017-12-06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许军,张金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321民初1939号

原告:许军,男,1979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怀远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龙光,安徽卞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金月,男,1961年9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

原告许军与被告张金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0日立案。

原告许军于2017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58元,减半收取379元,由原告许军负担。

审判员 杨 升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 邓高昂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