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421执3488号申请执行人额某,男,蒙古族住所地内蒙古赤峰市,证件号码×××。被执行人那某,地额某与那某、萨某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16日作出的(2016)内0421民初3549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那某、萨某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额某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偿还借款本息,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无法联系,也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那某、萨某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额某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那某、萨某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额某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丁 洪 波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 阿拉坦巴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