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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0112执字第2689号

刘利飞、云南新斗山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4-15
公开日期
2018-10-18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刘利飞,云南新斗山机械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0112执字第2689号

申请执行人:刘利飞,男,汉族,1980年4月13日生,住云南省昆明市嵩明县,

被执行人:云南新斗山机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罗以座住址:昆明市申请执行人刘利飞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云南新斗山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16)云0112民初445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重新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马驰原

代理

审判员  司 俊

代理

审判员  李江永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周 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