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正蓝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2530民初43号
原告:代树飞,男,1982年3月6日出生,现住正蓝旗。
被告:乔志刚,男,现住正蓝旗。本院在审理原告代树飞诉被告乔志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代树飞于2017年4月11日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乔志刚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有处分自己诉讼主张的权利,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代树飞撤回对被告乔志刚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已缴纳),由原告代树飞负担。
审判员 吴春花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 温都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