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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403执722号

王某1、王某2抚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4-15
公开日期
2018-09-20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某1,王某2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403执722号申请执行人王某1,男,1984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商丘市睢阳区。被执行人王某2,男,1982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商丘市睢阳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某1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王某2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王某1自愿撤回强制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7)豫1403执72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冀       辉

审判员 何瑞卿

审判员李丹梅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 赵       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