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403执722号申请执行人王某1,男,1984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商丘市睢阳区。被执行人王某2,男,1982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商丘市睢阳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某1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王某2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王某1自愿撤回强制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7)豫1403执72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冀 辉
审判员 何瑞卿
审判员李丹梅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 赵 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