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0112执字第2556号
申请执行人:胡恩亮,男,汉族,1983年5月25日生。
被执行人:杜兆庚,男,白族,1981年5月14日生。申请执行人胡恩亮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杜兆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5)西法民初第5310号民事调解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重新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马驰原
代理
审判员 司 俊
代理
审判员 李江永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周 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