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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522执497号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江县支行与孙世贵、郑中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江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4-1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所属地区
合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江县支行,孙世贵,郑中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522执497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江县支行。住所合江县合江镇。

主要

负责人:陈碧,行长。被执行人孙世贵,男,生于1960年12月21日,汉族,四川省合江县人,住四川省合江县。被执行人郑中英,女,生于1965年8月24日,汉族,四川省合江县人,住四川省合江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川0522民初1195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3月17日立案受理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江县支行申请执行孙世贵、郑中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由于被执行人孙世贵、郑中英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孙世贵所有的位于合江县九支镇的房屋一套。

二、查封期限为三年。查封期间,不得擅自处分被查封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余鑫海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  彭沁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