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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104执17号之一

曾跃琴、蔡建莺无因管理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4-15
公开日期
2017-12-28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曾跃琴,蔡建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104执1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曾跃琴,女,1958年7月5日生,汉族,所在地: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

被执行人:蔡建莺,女,1971年9月28日生,汉族,所在地: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本院于2017年1月12日立案执行曾跃琴申请蔡建莺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书人民法院作出具有执行内容的民事案件生效判决书,被执行人蔡建莺应支付申请人曾跃琴案款10000.0元,承担执行费50.0元。本院已执行0.0元,尚有0.010000.0元未执行,现因被执行人蔡建莺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7)赣0104执17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谌维东

审 判 员  万晶晶

代理

审判员  刘官清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杨浩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