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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703民初585号

韩向民、潍坊宏亮置业有限公司小额借款合同纠纷、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4-15
公开日期
2018-06-13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向民,潍坊宏亮置业有限公司,潍坊致远和房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李志谦,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融达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703民初585号

申请人:韩向民,男,1983年6月20日生,汉族,住河北省衡水市故城县。

被

申请人:潍坊宏亮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经济开发区北宫东街11号7号楼。

法定代表人:凌玉福,总经理。

被

申请人:潍坊致远和房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寒亭区通亭街2999号北美枫情商务大厦9号楼816号。

法定代表人:田培贤,经理。

被

申请人:李志谦,男,1973年4月15日生,住潍坊市奎文区。

被

申请人: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融达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高新技术开发区东风东街6222号(投资大厦9楼)。

法定代表人:陈宝庆,经理。申请人韩向民与被申请人潍坊宏亮置业有限公司、潍坊致远和房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李志谦、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融达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潍坊宏志经贸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潍坊宏亮置业有限公司、潍坊致远和房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李志谦、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融达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的相关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由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为其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潍坊宏亮置业有限公司、潍坊致远和房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李志谦、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融达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8400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详见通知书或清单)。案件申请费404元,由申请人韩向民预交。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郭少委

审 判 员  马晓敏

代理

审判员  张 晋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马华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