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321执121号之四
申请执行人:南召县丹霞大酒店。
法定代表人:康献堂,任董事长。
被执行人:柯大来,男,生于1963年8月20日,住南召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南召县丹霞大酒店与被执行人柯大来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柯大来有手机一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柯大来所有的华为NXT-A110手机一部的扣押。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王和平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 : 王 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