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栾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324执841号申请执行人常晓东,男,汉族,1984年4月27日出生,住栾川县。被执行人吴治国,男,1973年4月11日出生,住栾川县。被执行人王建玲,女,1976年7月15日出生,住栾川县。被执行人聂永杰,男,1973年6月19日出生,住栾川县。本院在常晓东申请执行吴治国、王建玲、聂永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栾川县人民法院(2016)豫0324民初39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和申请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栾川县人民法院(2016)豫0324民初390号民事判决书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赵新普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 陈楠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