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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324执841号

常晓东与吴治国、王建玲、聂永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栾川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4-15
公开日期
2017-07-04
所属地区
栾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常晓东,吴治国,王建玲,聂永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栾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324执841号申请执行人常晓东,男,汉族,1984年4月27日出生,住栾川县。被执行人吴治国,男,1973年4月11日出生,住栾川县。被执行人王建玲,女,1976年7月15日出生,住栾川县。被执行人聂永杰,男,1973年6月19日出生,住栾川县。本院在常晓东申请执行吴治国、王建玲、聂永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栾川县人民法院(2016)豫0324民初39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和申请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栾川县人民法院(2016)豫0324民初390号民事判决书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赵新普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  陈楠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