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4民初475号
原告:向万平,男,生于1974年3月2日,苗族,住重庆市黔江区。委托代理人李方剑,重庆光界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委托代理人陈震,重庆光界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被告:丁祖华,男,生于1969年4月25日,汉族,住重庆市北碚区。
被告:丁祖德,男,生于1963年7月17日,汉族,住重庆市黔江区。上述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何韬,重庆润信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原告向万平诉被告丁祖华、丁祖德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9日立案。
原告向万平于2017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万平自��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向万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14元,减半收取计157元,由原告向万平负担。
代理
审判员 乔程程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罗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