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783执307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林苗苗,女,1981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平阳县。被执行人李明杰,男,1992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被执行人王国栋,男,1989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783民初15885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李明杰、王国栋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归还申请执行人林苗苗借款本金30万元及利息之义务,但被执行人李明杰、王国栋至今未履行。
本院查明,车牌号为浙G×××××小型汽车属被执行人李明杰登记所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李明杰所有的车牌号为浙G×××××小型汽车一台。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杜忠东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五日代
书记员 吴丽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