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02民初659-1号原告苏太站,男,1971年12月30日出生,回族,住商丘市。被告黄磊,男,1983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住商丘市。本院于2017年1月1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苏太站诉被告黄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由
审判员孟捷担任
审判长,
审判员丁国华、
人民陪审员王启山参加合议。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依据原告苏太站在起诉书中载明的被告黄磊地址向被告邮寄了相关诉讼法律文书,该邮件被退回。
本院认为,原告起诉时被告信息应当明确,包括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本案中,根据原告苏太站在起诉书中载明的被告黄磊地址不能向被告送达相关诉讼法律文书,导致本案不能按照诉讼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苏太站的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300元,本院予以退还原告苏太站。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孟 捷
审 判 员 丁国华
人民陪审员 王启山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郑先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