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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125执1754号

王文明、田玉美与王思远、李洪艳所有权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宾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4-15
公开日期
2017-06-28
所属地区
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文明,田玉美,王思远,李洪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文书内容黑龙江省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125执1754号申请执行人王文明,男,1925年3月1日生,汉族,退休工人,住宾县宾州镇奋斗街七委四十八组。申请执行人田玉美,女,1930年6月21日生,汉族,退休工人,住宾县宾州镇奋斗街七委四十八组。被执行人王思远,男,1975年11月5日生,汉族,公务员,住黑龙江省宾县宾州镇奋斗街七委四十八组。被执行人李洪艳,女,1980年3月13日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宾县宾州镇奋斗街七委四十八组。,本院在执行王文明、田玉美申请执行王思远、李洪艳所有权纠纷一案中,现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完毕,该案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宾县人民法院(2016)宾民初字第174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陈 文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 李松涛院长签发:
 庭长核稿:
 
 
 
 
 局长审批:
 撰稿单位
 及撰搞人:
 
 
黑龙江省宾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6)黑0125执1754号申请执行人王文明,男,1925年3月1日生,汉族,退休工人,住宾县宾州镇奋斗街七委四十八组。申请执行人田玉美,女,1930年6月21日生,汉族,退休工人,住宾县宾州镇奋斗街七委四十八组。被执行人王思远,男,1975年11月5日生,汉族,公务员,住黑龙江省宾县宾州镇奋斗街七委四十八组。被执行人李洪艳,女,1980年3月13日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宾县宾州镇奋斗街七委四十八组。,本院在执行王文明、田玉美申请执行王思远、李洪艳所有权纠纷一案中,现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完毕,该案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宾县人民法院(2016)宾民初字第174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陈文

二0一七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李松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