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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9民终398号

孙久武、乔德鹏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4-15
公开日期
2018-10-18
所属地区
河南省濮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当事人
孙久武,乔德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9民终39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孙久武,男,1991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台前县。

委托代理人:陈广泉,河南博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乔德鹏,男,1987年3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台前县。

委托代理人:王程,河南忠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孙久武因与被上诉人乔德鹏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台前县人民法院(2016)豫0927民初10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台前县人民法院(2016)豫0927民初1010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台前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孙久武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王瑞峰

审 判 员  郭 海

审 判 员  田 宇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五日代理

书记员  张中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