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9民终39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孙久武,男,1991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台前县。
委托代理人:陈广泉,河南博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乔德鹏,男,1987年3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台前县。
委托代理人:王程,河南忠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孙久武因与被上诉人乔德鹏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台前县人民法院(2016)豫0927民初10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台前县人民法院(2016)豫0927民初1010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台前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孙久武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王瑞峰
审 判 员 郭 海
审 判 员 田 宇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五日代理
书记员 张中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