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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8刑终97号

张丽红诈骗犯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4-15
公开日期
2017-10-26
所属地区
辽宁省营口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诈骗
当事人
张丽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8刑终97号原公诉机关辽宁省大石桥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丽红,女,1966年10月9日出生于辽宁省盖州市,汉族,中专文化,无业,住营口市鲅鱼圈区。因本案于2016年1月8日被大石桥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辽宁省营口市看守所。辩护人田维祯、吴香兰,辽宁睿智律师事务所律师。辽宁省大石桥市人民法院审理辽宁省大石桥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丽红犯诈骗罪一案,于2017年1月16日作出(2016)辽0882刑初44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张丽红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责令被告人张丽红退赔被害人姚某某人民币一百万元。宣判后,被告人张丽红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张丽红提出,我是帮助张某某联系向姚某某借款,我把张某某发给我的账户信息转发给了姚某某1,我没有得到任何利益,没有诈骗的上诉理由;辩护人提出现有证据不能认定张丽红犯诈骗罪,请求宣告张丽红无罪等辩护意见;出庭检察员提出建议法庭撤销原判,发回重审的公诉意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上诉人张丽红犯诈骗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辽宁省大石桥市人民法院(2016)辽0882刑初442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辽宁省大石桥市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张 强

审判员 李汝亮

审判员 刘剑勇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 XX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