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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1121执1432号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饶分行、郭大贵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饶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4-15
公开日期
2017-11-01
所属地区
上饶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饶分行,郭大贵,郭爱琴,胡丰波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上饶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1121执143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饶分行,住所地上饶市中山西路66号,组织机构代码59653162-9。

负责人:杨秋林,该分行行长。被执行人郭大贵,男,汉族,1978年10月24日出生,住江西省上饶市上饶县。被执行人郭爱琴,女,汉族,1968年4月9日出生,住江西省上饶市上饶县。被执行人胡丰波,男,汉族,1971年5月6日出生,住江西省上饶市上饶县。本院于2016年10月31日立案执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饶分行申请郭爱琴、胡丰波、郭大贵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赣1121民初字第1716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郭爱琴、胡丰波、郭大贵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郭爱琴、胡丰波、郭大贵归还申请人借款本金169955元及利息。本院已执8,485元,尚有61,470元未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郭爱琴、胡丰波、郭大贵的财产情况进行调查,当前被执行人郭爱琴、胡丰波、郭大贵家中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可以终结。现因被执行人郭爱琴、胡丰波、郭大贵暂无履行能力。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赣1121执1432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祝少波代

审判员 施信科代

审判员 李沁泽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王金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