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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421执3592号

大唐尖山天硕阿鲁科尔沁旗新能源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4-15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裁判文书全文

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421执3592号被执行人大唐尖山天硕阿鲁科尔沁旗新能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白某。吉林龙鼎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与大唐尖山天硕阿鲁科尔沁旗新能源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法院(2016)内0421民初2377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大唐尖山天硕阿鲁科尔沁旗新能源有限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吉林龙鼎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偿还借款本息,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无法联系,也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大唐尖山天硕阿鲁科尔沁旗新能源有限公司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吉林龙鼎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大唐尖山天硕阿鲁科尔沁旗新能源有限公司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吉林龙鼎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丁 洪 波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 阿拉坦巴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