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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104民初1299号

安徽艺金兰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与李雪峰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4-15
公开日期
2018-05-31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当事人
安徽艺金兰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李雪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04民初1299号

原告:安徽艺金兰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包河区马鞍山路760号绿地赢海国际大厦A座2502,组织机构代码39580814-2。

法定代表人:邓光,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振宇,安徽中天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雪峰,男,1969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凌代郡,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曙光,被告所在单位推荐的诉讼代理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艺金兰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李雪峰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经审查该案不适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  李志明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  陈月云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文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