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304执432号申请执行人寇俊雨,男,汉族,1976年10月25日出生,住址深圳市福田区。被执行人唐刚英,女,汉族,1975年5月12日出生,住址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被执行人戴陆生,男,汉族,1971年12月14日出生,住址湖南省祁阳县。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6)粤0304民初55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确认被执行人唐刚英、戴陆生应向申请执行人寇俊雨归还借款1000000元。上述判决书生效后,因被执行人未按照判决书全部履行,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3月7日查封了被执行人唐刚英名下粤B×××××号的车辆,查封了被执行人唐刚英名下位于宝安区龙华镇龙观路南侧煜丰泽花园广场1栋C5座402的房产(房产证号××号)50%权利份额;同时本院扣划到被执行人存款4346.03元,扣除执行费50元后,余款为4296.03元,已通知申请执行人来本院领取。同时查明被执行人无其他存款、无其他房产、无其他车辆、无证券。此外,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提交申请要求本院中止执行本案。因此,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黄 直执行员 翁守成执行员 黄麟舒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 朱希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