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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322民初338号

范强与李红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青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4-15
公开日期
2017-06-27
所属地区
高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当事人
范强,李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高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322民初338号

原告:范强,男,1963年1月8日出生,汉族,高青县人,住高青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荣滨,山东芦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红,女,成年,汉族,高青县人,住高青县。

原告范强与被告李红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17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双方已达成和解,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申请理由正当,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范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范强负担。

审判员  王雪鹰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  彭小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