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高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322民初338号
原告:范强,男,1963年1月8日出生,汉族,高青县人,住高青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荣滨,山东芦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红,女,成年,汉族,高青县人,住高青县。
原告范强与被告李红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17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双方已达成和解,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申请理由正当,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范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范强负担。
审判员 王雪鹰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 彭小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