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兴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528执483号申请执行人四川兴文石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地址:兴文县古宋镇米市街1号。法定代表人曾天富,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杨吉,该公司员工。被执行人张晓军,男,汉族,1964年4月5日出生,住四川省宜宾市。被执行人赖敏,女,汉族,生于1967年3月17日,住四川省宜宾市。被执行人连启金,女,汉族,生于1965年6月21日,住四川省宜宾市。被执行人周泽邦,男,汉族,生于1943年3月23日,住四川省宜宾市。被执行人周莲洁,女,汉族,生于1989年8月28日,住四川省宜宾市。被执行人张仕才,女,汉族,生于1985年10月20日,住云南省保山市腾冲县。被执行人刘家池,男,汉族,生于1973年12月24日,住四川省兴文县。被执行人王成永,女,汉族,生于1976年7月2日,住四川省兴文县。案由:借款合同纠纷本院(2016)川1528民初169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四川兴文石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经查,被执行人赖敏等在银行有存款,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张晓军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宜宾市城中支行xxxxxxxxxxxxxxxxxxx账户的存款1145658元;冻结被执行人赖敏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宜宾市南岸支行xxxxxxxxxxxxxx账户的存款1145658元;冻结被执行人周泽邦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宜宾市南岸支行xxxxxxxxxxxxxxx账户的存款1145658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罗安涛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 肖 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