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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202执2501号

孙兵全与刘立、苗素云、阜阳市浩瀚机车有限公司民事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4-15
公开日期
2018-07-14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孙兵全,刘立,阜阳市浩瀚机车有限公司,苗素云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202执2501号

申请执行人:孙兵全,男,1990年4月2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奎星路。

被执行人:刘立,男,1963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文峰二村路。

被执行人:阜阳市浩瀚机车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开发区纬六路。

法定代表人:刘立,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苗素云,女,1963年1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文峰二村路。申请执行人孙兵全与被执行人刘立、苗素云、阜阳市浩瀚机车有限公司民事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6日作出的(2016)皖1202民初301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6年6月16日立案执行,于2016年7月2日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轮侯查封了被执行人阜阳市浩瀚机车有限公司位于阜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纬六路11号01室(证号:2008801701)及开发区京九办纬六路11号浩瀚机车6#车间101室(证号:2011012561)的房产,因是系列案件,申请人已申请执转破,暂不宜处置。

本院认为,该案应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长  史昌俊

审判员  杨占伟

审判员  谭宏伟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  王 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