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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081执7413号

林子法信用卡诈骗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4-15
公开日期
2018-07-17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林子法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1081执7413号移送执行部门:温岭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林子法,男,1979年4月7日出生,住温岭市。关于本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的林子法信用卡诈骗罪追缴罚金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台温刑初字第01703号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该判决,被执行人应缴纳罚金60000元。上述款项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给付。因林子法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刑庭将案件移交执行,本院于2016年12月13日立案执行,本案申请执行费80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动履行义务并报告财产,但其既未履行也未报告,本院遂对其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向被执行人林子法的犯罪行为发生地房产、国土、工商、车辆等管理部门及主要金融机构调查其财产状况,经查明,本院已查封被执行人林子法有牌号为浙J×××××北京现代牌和浙J×××××奥迪牌小型汽车,但均未实现扣押。除此,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林子法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应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颜明志

审 判 员  郑丹平

代理

审判员  车志键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李安澜温岭市人民法院合议庭笔录时间:2017年4月15日上午地点:温岭市人民法院106办公室参加人:颜明志、郑丹平、车志键记录:李安澜颜明志: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与林子法信用卡诈骗罪一案,被执行人的财产已调查完毕,现对本案是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进行合议,请大家发言。车志键: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与林子法信用卡诈骗罪罪一案,根据案件实施承办人林江的终结执行报告书说明:根据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以及申请执行人的申请,被执行人林子法应交纳罚金60000元并交纳申请执行费8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进行了财产调查。经查,本院依法查封被执行人林子法所有车牌号为浙J×××××北京现代牌和浙J×××××奥迪牌小型汽车,但均未实现扣押。除此,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应依法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但因其实体权利尚未实现,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再次申请执行。郑丹平:同意车志键意见,因被执行人目前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案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颜明志:同意车志键、郑丹平意见,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一致意见:本院(2016)浙1081执7444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