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604执239号申请执行人刘东霞。被执行人鲁子译。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2015)让民初字第254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7年1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赵雪梅自愿撤销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2015)让民初字第2543号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边超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 赵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