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202执1036号
申请执行人:高飞,男,1979年1月8日出生,汉族,阜阳市人,初中文化,阜阳市燃料公司职员,住阜阳市颍州区解放北路。
被执行人:刘立,男,1963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阜阳市颍州区永昌商城*期。
被执行人:苗素云,女,1963年1月30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刘立妻子)。
被执行人:王春晓,女,1963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阜阳市颍州区鼓楼办事处中大居委会。
被执行人:阜阳市浩瀚机车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开发区京九办纬六路。
法定代表人:刘立,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高飞与被执行人刘立、苗素云、王春晓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8日作出的(2016)皖1202民初218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6年8月3日立案执行,于2016年8月8日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作出的(2016)皖1202执1036号执行裁定书轮侯查封了被执行人刘立、苗素云67位于颍州区文峰二村32号101室(证号2014022607、2014022611)、201室(证号:2014022606、2014022610)、颍州区文峰办文峰二村95号楼101室、102室(证号:2014022603、2014022608、2014022602、2014022604)、颍州区永昌商城二期6#653室(证号:2014022605、2014022609)的房产。本院作出的(2016)皖1202执1036-1号执行裁定书将上述房产过户给申请执行人高飞。因是系列案件,其他申请执行人已申请执转破,暂不宜处置。
本院认为,该案应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长 史昌俊
审判员 杨占伟
审判员 谭宏伟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 王 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