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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702执2076号

张立民与张科发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4-15
公开日期
2017-12-28
所属地区
松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立民,张科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702执2076号

申请执行人:张立民,男,1976年8月19日生,汉族,民营企业员工,现住松原市宁江区。

被

申请人:张科发,男,1958年5月4日生,汉族,企业法人,现住宁江区。申请执行人张立民与被执行人张科发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9月19日作出(2016)吉0702民初字2623号民事判决书,内容如下:被告张科发于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张立民借款本金50万元,并自2015年9月1日起至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支付利息。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800元,由被告承担。该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本院于同日立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未按判决内容履行,暂无可供执行才。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下发的(2016)吉0702民初字2623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欧英伟

审判员  胡 萌

审判员  张纯波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  曹世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