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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9民初4174号

张利伟与徐驰、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4-15
公开日期
2017-05-18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张利伟,徐驰,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

裁判文书全文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9民初4174号

原告:张利伟,男,1987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宝坻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小竣,天津正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驰,男,1955年6月1日出生,住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

被告: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英雄山路84号。

主要

负责人:毛明光,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利伟与被告徐驰、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梁卫东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利伟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利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张利伟负担。

代理

审判员  李莉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高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