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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24执69号

刘伟成、刘卫春、赵绪东、陈兆军与吴宝利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方正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4-1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所属地区
方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刘伟成,刘卫春,赵绪东,陈兆军,吴宝利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方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24执69号申请执行人刘伟成,男,1960年4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方正县。申请执行人刘卫春,男,1971年3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方正县。申请执行人赵绪东,男,1979年11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方正县。申请执行人陈兆军,男,1964年8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方正县。被执行人吴宝利,男,1974年9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方正县。本院在执行刘伟成、刘卫春、赵绪东、陈兆军与吴宝利追偿权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吴宝利现无可供执行财产及履行能力。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朱振东

审 判 员  高 亮

代理

审判员  康宇光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于 斌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