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皖0603民初173号之一

王平与王学亮、王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4-15
公开日期
2017-05-24
所属地区
淮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王平,王学亮,王强,宋闫氏,王平,王学亮,王强,宋闫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603民初173号之一

原告:王平,女,1976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振华,安徽亚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学亮,男,1966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

被告:王强,男,1991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

被告:宋闫氏,女,1931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萧县。上述三位被告的共同

委托诉讼代理人:郝朝虎,安徽辰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王平与被告王学亮、王强、宋闫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崔景瑞

审 判 员  尹书华

人民陪审员  刘 帅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张永芹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