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603民初173号之一
原告:王平,女,1976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振华,安徽亚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学亮,男,1966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
被告:王强,男,1991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
被告:宋闫氏,女,1931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萧县。上述三位被告的共同
委托诉讼代理人:郝朝虎,安徽辰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王平与被告王学亮、王强、宋闫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崔景瑞
审 判 员 尹书华
人民陪审员 刘 帅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张永芹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