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105执6768号申请执行人河南亿诺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经三路68号1号楼13层305号。法定代表人蔡得生。被执行人贾继梅,女,1947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被执行人贾文皋,男,1942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被执行人曾秋皓,男,1966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被执行人贾秋红,女,1970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河南亿诺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诉贾继梅、贾文皋、曾秋皓、贾秋红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金民二初字第480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贾继红、贾文皋、曾秋皓、贾秋红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河南亿诺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于2016年7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并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贾文皋、贾继梅申请再审,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豫01民再19号裁定书,一、撤销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5)金民二初字第4808号民事判决书,二、发回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金民二初字第4808号民事判决书案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张春尧
审 判 员 李安永
代理
审判员 张 良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司亚东 来源:百度搜索“”